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经仲裁达成的协议还可反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3:39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前不久在某家具厂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开榫机打伤致残,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我伤残赔偿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6000元。我们双方均签收了仲裁调解书,用人单位已将全部赔偿款付给了我。由于右手致残,我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严重影响,现觉得获赔26000元太亏了。请问:我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款吗?

  胡先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可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如当事人觉得难以接受,在送达之前有权反悔。为了维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之权威,上述条例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本人和用人单位已签收仲裁调解书,且用人单位已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兑了现。现你再提出反悔,显然于法无据。

  袁仕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