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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具有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6:14 红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超标收费征收营业税。此消息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的反响,很多人认为此举会使教育乱收费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非法收入因征税而“漂白”。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反而觉得国家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具有“破冰”意义,对非法收入征税应该勇往直前。

  按照传统的税收理念,国家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

认其合法性。在这种传统的税收理念支配下,非法收入一直处于税收的“禁区”,这就使合法取得收入者都成为纳税义务人,而非法取得收入者却游离于税法的约束之外,成为“暴利行业”和“暴发户”,而当前有些非法收入由于“法不责众”等多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并不能被“没收”,也无法“没收”,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长此下去,岂不是无可救药的最大的社会分配“不公”?

  实际上,“只对合法收入征税”仅仅是一种税收理念而已,并无法律依据。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涉及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时,都是使用的一些中性词语来表述,并无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文本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国家也未赋予税法判别某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功能和权力,只是理论界存在“应税所得是否应局限在合法收入范围”之争,也就是说,对非法收入征税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有思想上的障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面对经济领域里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再继续固守传统的理念就是一种愚昧落后,就会在前进的道路上畏缩不前,放不开手脚,迈不开步子。这次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可以看作是首次对非法收入明文规定征税,是对传统税收理念的一次冲击,对税收“禁区”的一个突破,笔者期待着由此而产生一种“破冰”效应,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彻底冲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思想障碍。

  岂只是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呢?依此类推,目前群众强烈不满的医疗乱收费、某些权力机关乱征滥罚、乱提乱退的资金、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乱集乱募、乱摊乱派、强行“捐款”的资金,都应纳入征税的范围,还有一些腐败官员的“灰色收入”、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的“违法收入”、执法机关查出的诈骗、盗窃等各种“非法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才能使这些收入都进入国家税收监管的视野,有利于摸清其“家底”,与其他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也不至于使这些资金完全游离于国家财政收入之外,以“预算外资金”的面目出现,或是流入某些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据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了税收,我国有8000多亿元的预算外收费。”这么多的资金,只有通过征税才能部分进入国库,成为财政预算内收入。

  由此可见,突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坚冰,不仅有利于更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乱收费、乱提退、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拓宽税基,较大幅度地增加财政收入。这在我国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同时对其他部门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也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能否彻底突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坚冰,首先取决于人们观念的更新,当前必须引导人们改变“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税”的传统税收理念,冲破“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的思想樊篱。这需要我们在税收舆论宣传上转变观念并且着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在公众的思想上形成共识。

  实现对非法收入全面征税任重道远,举步维艰。在美国历史上,明确“非法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从1926年一起税收官司引发问题的提出到1961年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最终推定,其间经过了35年漫长而曲折的历程。我国在这方面的讨论也有10多年了,要全面实现对非法收入征税,在形成公众思想共识的基础上,还须在制度、法律的建立、健全、完善、贯彻、实施上进行大胆的创新,深入的探索与实践,才有可能稳妥推进。

  (稿源:红网)

  (作者:吕霜)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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