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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受伤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0:3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编辑同志:

  上个月,孩子就读的中学(初中)组织学生篮球比赛,我儿子也自愿报名参加并成为主力队员。在第二场比赛中,学生唐某抢篮板球时,不慎将我儿子的脚踝踩伤。我带着儿子到医院做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2600余元。事发后,学校曾组织我及唐某的家长一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我要求唐某和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唐某的家长表示可以给予一两百元钱作为

补偿,而不同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学校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只愿意从道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我准备诉诸法律。请问,一旦起诉我们能够胜诉吗?

  读者俞丽鹃

  俞丽鹃女士:

  校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遵循《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身体接触较多,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应属于意外事件,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受相关损失。

  你儿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他人恶意行为所致,当属意外事件无疑。对于学校而言,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对你儿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唐某而言,其行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你儿子受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因此,唐某也不应承担责任。总之,学校和学生唐某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即使你儿子起诉请求他们赔偿,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你接受学校和唐某家长所愿给予的补偿,以了解此纠纷。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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