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国家档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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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3:5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侯林利)记者昨(7)日从省档案局获悉,我省新制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草案)出台,目前已递交省政府审议,这是四川省关于档案征集、接收、保管、保护和抢救等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办法》(草案)规定,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赠送、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 案牟利等四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