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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无罪观点占上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5:26 浙江日报

  据新闻晨报报道

  乱穿马路惹出一条人命

  2005年6月17日中午,上海市民孔祥生和几个朋友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为了图方便没有绕道走距离这里约120米的人行横道线,直接穿过成山路到德州二村。当时,孔的左

侧方向没有车辆,右侧有一辆重型卡车驶来。但当孔祥生走到马路中间时,从左侧飞驰来一辆摩托车,几乎贴着孔祥生的面前穿过,吓得他一下子坐在地上,再一摸头上,出血了。

  “你怎么骑车的?”孔祥生勃然大怒,爬起来想找摩托车主理论。可这时,摩托车主已经撞上了对面驶来的重型卡车,躺倒在地。“他伤得肯定比我重,我想还是快点帮他叫救护车吧。”然而,摩托车车主林某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10余天后不治身亡。

  众多法学专家也卷入争论

  孔祥生究竟是否有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众多法学专家中,也引起了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判定孔祥生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此外,孔祥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当时确认左侧没有车辆行驶之后才穿越马路,说明其主观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犯罪。由于案发当日,上海市法规和国家法律均未禁止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处穿越马路,所以孔祥生有横穿马路的通行权;其次,摩托车主行驶在快速车道,且没有采取避让措施。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摩托车主的过错程度重于孔祥生,摩托车主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刑法教授提出行人无罪

  2月6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宪权。作为被邀法学专家之一,刘宪权教授全程参与了该案的讨论。他认为孔祥生无罪。

  刘宪权教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在距离横道线一定范围内,行人必须从横道线穿越马路,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去年6月17日案发当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行人穿越马路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上海市地方法规当时没有作出类似规定,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外乱穿马路属于违反交通规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孔祥生当天横穿马路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加以禁止,因此他具有通行权。”

  刘宪权还认为,判断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与行人的过失时,应当采用不同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都经过专业培训,行人则不需要。在这一起事故中,摩托车主的责任要大于孔祥生的责任。虽然孔祥生穿越马路时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确有过错。但当时摩托车车主违章在快速车道驾驶,也没有避让行人,其行为也具有过错。“痕迹专家从现场摩托车倒地刮印长7.6米的情况来推断,摩托车主未采取任何刹车、避让等制动措施,行驶速度约为50公里,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行人乱穿马路依然可能获罪

  详实的法理分析最终说服了检察院于日前撤回起诉。

  “虽然这一次孔祥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今后行人乱穿马路就不会构成犯罪。”刘宪权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事故责任主体。“如果行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新闻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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