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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开中巴 撞死过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41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铁志平 通讯员 李力虎)2005年9月6日,少年马某驾驶一辆中巴车在银川市北京路将一名过路人撞伤致死。记者昨日获悉,金凤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赔偿106197.91元。

  2005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中巴车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将横过机动车道的无名氏(男)碰撞,造成该无名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银川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被告人马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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