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订法例禁止散户饲养家禽 2月13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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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5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香港二月七日电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修订法例,禁止散户饲养家禽;有关修订二月八日刊宪,十三日生效。任何人士如未经许可而散养活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火鸡和鹌鹑,均属违法,违者可被罚款五至十万港元。 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常任秘书长尤曾家丽八日在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表示,修订将取消现行饲养不多于二十只活家禽的豁免,并严禁在港散养活家禽。 尤曾家丽重申,修例旨在保障公众健康,防患未然,而为免增加风险,不会考虑向散户提供赔偿。尤曾家丽说,如设立赔偿或会令散户囤积鸡只,增加爆发禽流感的风险。 至于批发或零售商售卖活家禽予市民带返家饲养是否违法,卫福局副秘书长刘明光表示,正寻求法律意见,尽快向议员汇报。 至于赛鸽,渔护署署长孔郭惠清表示,饲养赛鸽若只用作比赛用途,渔护署是可根据现行法例发牌规范,并考虑在牌照增加条款,如要求赛鸽户采取生物安全措施。她指出,与本地赛鸽会开会后了解,该会现有活跃会员约二百人。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