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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房屋遗产权属起纠纷 姐姐状告弟弟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03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特约记者方海仕 通讯员黄英义)面对母亲的房屋遗产,弟弟自愿放弃继承权,由姐姐单独继承。多年后,当姐姐想入住该继承房时,却遭到弟弟的阻挠。近日,姐姐无奈之下只好将想掩瞒真相的弟弟告上法庭。

  武鸣县某小学女退休老师陆某日前委托代理人向武鸣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自己的亲弟弟。原来,陆某和其弟弟陆明某系武鸣县城厢镇五海村农民覃某的亲生子女。覃某

1968年死亡,其遗产有三间房屋。1986年,经过陆某和其弟弟陆明某协商,对于母亲的房屋遗产,弟弟陆明某自愿放弃继承权,由陆某单独继承。2004年,由于原告所居住的学校的宿舍被拆除,陆某遂欲对母亲的遗产三间房屋维修并入住,哪知遭到弟弟的多番阻挠。见到弟弟这么无理,她只好请求法院确定母亲的遗产这三间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陆明某却辩称,原告提及的那三间房屋是被告1962年9月建起的,并非母亲的遗产。原告提供的“声明书”以及“公证书”均系伪造,不应该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2月,被告陆明某声明放弃对母亲遗产三间房屋的继承权,由原告继承。同年7月,武鸣县公证处作出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继承人陆明某对被继承人覃某死后在五海村的遗产房产一栋三间自愿放弃继承权。遗产由继承人陆某继承。于是,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决诉争的三间木瓦结构泥房的所有权归原告陆某所有,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580元由被告负担。编辑:杨东作者:方海仕 黄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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