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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厦大”打起名称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04 东方网-劳动报

  记者徐进

  创立于1921年的厦门大学培育了无数知名学人,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开发了诸如东方夏威夷夏都别墅等知名楼盘。两者本来不相干,但因为名称里都有“厦大”二字,两个“厦大”遂于昨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一场名称权官司。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方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要求赔偿500万元

  原告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一共有4项。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前两项诉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称权侵害的行为,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厦大”二字,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对此,在庭审辩论阶段,原告方表示,在大多数公众的认知中,“厦大”只有一个,那就是成立于1921年的高等学府“厦门大学”,这就好像“南大”是“南京大学”、“北大”是“北京大学”。作为我国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著名大学之一,“厦大”不应该成为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字号。房地产公司打着“厦大”的字号,显然利用了“厦门大学”名声在外的优势,以便其从事赢利性活动。所以要求法院确认厦大房地产公司名称侵权,并判决其立刻更名。

  原告方的第二项诉请也比较惊人:索赔人民币500万元。对于500万元的损失赔偿,原告代理人、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明表示,5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基于被告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2002年至2004年利润总额计算出来的。根据原告方面的调查,厦大公司3年内的实际利润收入为4900万余元。由于厦门大学被名称侵权后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原告方遂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要求被告赔偿3年利润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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