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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撤诉 被告人孔祥生被取保候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13 东方网

  市民孔祥生乱穿马路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被迎面驶来的牵引车撞伤致死。

  警方认定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激烈庭审和专家法理分析,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最终占据上风。

  近日,检察机关已撤回对此案的起诉,孔祥生被取保候审。

  乱穿马路酿成事故

  

  去年6月17日12时30分,孔祥生在成山路近灵岩路约120米、没有横道线的地方横穿成山路。此时,林某骑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和孔祥生撞在一起。林某因惯性撞上对面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牵引车,造成头、胸部受伤,最后不治而亡。

  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孔祥生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牵引车不负责任。

  孔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是否犯罪引发争议

  

  去年10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公诉人指控:孔祥生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他已触犯刑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孔祥生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孔祥生和林某共同违反交通法规。孔祥生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孔祥生免予刑事处罚。

  孔祥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不仅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法学专家也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警方认定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结论应当作为判定他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孔祥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穿越马路时曾观察路况,没有发现车辆,说明他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孔祥生不构成犯罪。国家法律和上海有关法规均未禁止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处穿越马路,孔祥生有横穿马路的通行权;摩托车主行驶在快速车道且未采取避让措施,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他的过错程度重于孔祥生。

  检察机关最终撤诉

  

  经过一番严密的法理分析,孔祥生不构成犯罪的第三种观点最终占据上风。

  近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现孔祥生正处于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期。

  撤诉不意味行人可免罪

  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按发生事故原因分析,行人违法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占15%。

  为此,法学专家指出,虽然这次孔祥生的案件撤诉了,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作出限制。如果行人乱穿马路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链接 广州行人交通肇事被判刑

  

  2004年8月19日5时许,周某在横穿没有横道线的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失控倒地。就在陈某倒地瞬间,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从陈某头部碾压过,陈某不幸死亡。周某也在碰撞中受伤。

  交通部门鉴定认为,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广州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过车行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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