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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被判赔336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通讯员李力)司女士手指被割伤,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她只是皮肤裂伤,手指屈伸自如,并给她进行了伤口缝合,哪知道等她复诊拆线时,手指竟没办法伸直。由于医生漏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000多元。

  2004年11月,司女士左手食指被剔肉刀割伤到医院就诊。值班医生给司女士清理伤口,为她的左手缝合10针。同年12月,司女士到该医院复诊,拆线后发现受伤的手指不能伸

直。2005年1月,司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食指肌腱损伤。司女士认为,由于首诊医院的误诊,造成自己损失,应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被告医院辩称,司女士到医院治疗时,值班医生为她进行了符合医疗常规的诊疗措施。

  法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认为,司女士的手指损伤是她自己造成的,经治疗手指功能也大致恢复,但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首诊漏诊;此案并非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医生首诊漏诊,导致司女士伤情未得到及时治疗,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于是判决医院赔偿司女士医疗费368.10元、误工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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