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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1: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为加强保险监管,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改革,从源头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七大部分内容,“旨在通过严

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向董事会申报。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董事会必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承担最终责任;董事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表决,并对表决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防范体系、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并在管理层设立专门的合规负责人职位,主要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等。

  指导意见还根据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和国内实际,提出相关监管方式、手段,初步形成了治理结构监管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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