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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一非法用工老板被判赔偿受伤雇员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1:38 大华网

  本报讯员工装货后跳下车摔倒受伤,这该由谁来赔偿?日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生与陈某明及张某华、揭东县某寺理事会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雇主陈某生赔偿雇用工陈某明医疗费用等款项共计7万元。

  陈某明从1999年起就在陈某生经营的石场打石。2004年1月6日,石场有一批石柱要运往揭东某寺,陈某生便吩咐陈某明等人负责装卸。当晚7时左右,陈某明等人将石柱装上由

张某华驾驶的6轮农用车。装好后,陈某明是最后一个跳下车的人,没料到这一跳会摔倒受伤。在场的人赶紧将他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治疗。

  闻讯赶来的雇主陈某生支付了住院押金等费用,并通过榕城区劳动监察队转交给陈某明1800元。张某华也给了陈某明3400元。2004年7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陈某生石厂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属非法用工单位。同年10月22日,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明为伤残四级。是年12月9日,榕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陈某生一次性赔偿陈某明护理费医疗费等项合计142044.95元。陈某生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明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005年3月28日,陈某生申请追加张某华和揭东某寺理事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揭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生经营的石场没有向有关部门核准登记,陈某明受雇于该石场,在雇佣期间,陈某明因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属非法用工单位的雇员受到事故伤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程序解决此纠纷。陈某生、陈某明在二审诉讼中就有关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作为判决的依据。陈某生认为陈某明的伤害是由于第三者张某华的原因造成的,陈某生在履行赔偿后可向张某华行使追偿权,另行起诉;陈某生认为与某寺之间还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某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揭阳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作成

  (责任编辑:郑宇晖、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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