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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遗嘱遗产继承出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2:2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哈尔滨市姜老太在该市道里区有房产一处,由于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她的子女与儿媳、孙子为争夺遗产房走上了诉讼路。

  据了解,姜老太生有四儿一女,其老伴在1986年去世,之后她和儿子老四及儿媳、

孙子生活在一起。2000年6月老四去世,老太和老四的遗孀李某、孙子小雨继续在道里区的房屋居住。2002年姜老太去世,其后随即出现了遗产房争夺。姜老太的女儿和大儿子将其四弟媳李某和孙子小雨告上法庭,要求行使遗产房继承权。而李某和小雨坚决不同意将遗产房进行分割。

  庭审中二原告说,其父母分别在1986年7月和2002年12月去世,遗留房产一处,作为遗产,二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二被告一直拒绝二原告的合法权利主张,要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该房产。

  二被告进行答辩,他们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争议之房分房时有李某和其丈夫老四的份额而其他子女没有份额,房屋买断时是老四出资,况且李某和小雨户口一直在争议之房,人也在争议之房居住,老四去世后,李某带着小雨过日子,至今没有改嫁,有众多证人证实姜老太生前有多次口头遗嘱,把争议之房留给老四和小雨。之后李某提交了四份证言,但经庭审质证,其中两位证人未能出庭接受质证,开庭前也没提交不能到庭事由,证明姜老太留有口头遗嘱的证言不予采信。

  审理过程中,哈尔滨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经原告委托,对争议房屋市场现值进行鉴定,该房屋市场现值总价为19.8万元。

  法院确认,被继承人姜老太于2002年12月去世,其丈夫于1986年8月去世,他们的儿子老四于2000年6月去世。被继承人自1986年开始与老四二被告一起生活至1999年,1999年至被继承人去世期间,姜老太在其三儿子处居住。姜老太留有私产房屋一处,本案审理中,姜老太二儿子和三儿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争议之房是被继承人姜老太的合法遗产。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该房屋,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均享有继承权。鉴于继承人姜老太的两个儿子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二人应继承的份额可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继承人老四先于被继承人姜老太死亡,其子小雨作为老四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二原告及被告小雨作为遗产继承人对该房屋应均等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争议房屋,归被告小雨所有,分别给二原告房屋折价款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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