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独”促统 法律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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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3:27 中国台湾网 |
就日前国台办法规局表示今年要加强涉台法律服务工作一事,《新华澳报》发表分析评论文章,认为此举对反“独”促统意义重大。 《新华澳报》文章写到,新华社前日发出一则电讯,称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周宁表示,二00六年,法规局将进一步配合有关方面,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宪改”进行“法理台独”活动;研拟有关法律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两 岸往来,推动两岸法学学术交流。周宁又表示,法规局成立以来,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指导原则,制订涉台法制工作规划,配合做好促进两岸政党交流和对话的有关工作,推动一系列完善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维护两岸交往秩序、保障台湾居民依法行使权利的重大法律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涉台法制工作。记忆中,这是国台办法规局自去年八月成立后,首次公开、完整地介绍该局的工作及有关设想。相信,法规局在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周宁的主持下,能够较好地完成其本身职责及上级交托的任务。 国台办法规局是于去年八月间成立的。与法规局同时成立的,还有投诉协调局,这就使国台办的内设职能局由原来的八个局增至十个局。法规局由原国台办港澳涉台事务局副局长周宁主持,当时传说他将会升任局长〔此时港澳局局长叶克冬升兼国台办主任助理〕。但新华社前日播发电讯稿时,他仍为副局长。惟从是由他向新华社发布法规局工作的情况看,可能是法规局局长暂缺,仍由周宁以副局长身份主持工作。 据前台湾海基会文化服务处处长欧阳圣恩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的《再见,白手套──海基会二000天》一书所述,大陆海协综合部主任周宁是位三十岁出头的法律专家,是谈判桌上厉害的角色,历次会谈海协会都少不了他。只是年纪较轻,有时会被许惠佑激得沉不住气。海基会几位女将见他年轻、酒量不大,喜欢找他喝酒。台北会谈期间,周宁是唯一被灌醉的海协会代表。另据沉建中在其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的博士论文《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之研究》所载,周宁生于一九六0年,籍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与法律专才李良实交往密切,李良实为前国台办副主任孙晓郁手下法律智囊。周宁为军人出身,为一营级干部。 周宁曾多次参加海峡两岸事务性磋商。其中最出名的,就是产生“九二共识”的“香港谈判”。当时,他任海协会咨询部副主任,与当时任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处长的许惠佑,作为双方的“主谈”,在香港进行第二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商。两岸的“主谈”都具有法律博士学位,旗鼓相当。而大陆方面参加这次“香港谈判”的,还有时任海协会协调部主任、后来曾任前澳门新华社台湾事务部处长的张胜林。 据国台办网站所载,法规局的职能是“负责研究拟定对台法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法律规范,指导和协调涉台法律事务工作”。而周宁前日在接受新华社访问中介绍法规局的职能,则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多了一句“了解和研究台湾地区涉及两岸关系事务的法规和有关动态”。准此,国台办法规局的职能,与台湾“陆委会”法政处相对应。实际上,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法政处所掌理的事项,有以下四项: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法务、内政、卫生及劳工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法规之研拟、审议及协调事项;三、关于大陆法制问题之研究事项;四、关于本会及大陆事务之其它法制事项。 国台办成立法规局,应是适时及有必要之举。这是因为,尽管大陆的对台工作政策颇为完备、系统,从“邓六条”、“叶九条”到“江八条”、“胡四点”,以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等,应有尽有。但在法律方面却是较为“薄弱”。尤其是随着两岸交流发展,台湾同胞在大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就很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向台胞提供法律保护,将对台方针政策法律化,以体现依法治国的方针。 实际上,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始,至今已有二十七年。但涉台的法律,除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政治性的法律之外,属于实务操作性的法律,就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其余的,均是属于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办或地方政府公布的行政法规,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告”。甚至连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行政法规,也非常少,只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因此,大陆涉台法律虽然尚未致于“空白”,但与对台事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及规范化要求相比,是很不足够的。而且以政策方针代替法律,也有“人治”的阴影,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如何实现对台政策法制化?这是一个颇大及颇为严肃的题目。首先,“邓六条”、“叶九条”、“江八条”及“胡四点”,以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等,是政治范畴,将之法律化似有一定困难,除非是象香港、澳门“基本法”那样。但以拟制“基本法”的经验,应由海峡两岸共同参与,不宜由大陆方面单方起草。而《反分裂国家法》虽已含有对台基本原则,但因其立法原意是遏“独”促统,尚未有来得及将完整的对台方针政策概括进去。 现在较易做到的,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将原有的行政法规中具有立法条件的,提升为法律,亦即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又以税务、航运管理、贸易管理等,较具可操作性。二、透过增修法律的办法,将最高法院、检察院的“公告”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的行政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纳入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之中。比如,两高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的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之中。又如,将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协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中。再如,将交通部《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海商法”及相关法律之中…等。 周宁说,国台办法规局的职能之一,是“了解和研究台湾地区涉及两岸关系事务的法规和有关动态”,符合毛泽东“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的战法。过去,大陆有关方面在了解及研究台湾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距离,还需加大力度。不过,单靠国台办法规局的力量,似是并不足够,还要发动和依靠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的法学工作者。不过,法规局应从中进行协调、统筹。 (来源:人民网;作者:富权 ) 编辑:季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