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获得解决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3:53 红网 |
红网长沙2月8日讯(记者 王宏婷)近日,湖南省劳动厅出台意见,着力解决2004年5月底以前发生工伤的1-4级伤残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1-6级伤残人员,待遇计发和资金列支渠道问题。 非关闭破产企业工残人员不再办理工残退休 省劳动厅《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非关闭破产企业伤残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再办理工残退休。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应计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给单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破产企业工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发放抚恤金 政策性破产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以及2004年6月1日后1-6级工残人员,依法破产企业中1-4级工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单位同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预留相关费用。由国家安排破产经费并已对工残人员待遇给予经常性费用补助的破产企业,由其主管单位将经常性费用中工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缴拨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这类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 《意见》还规定,上述因工致残人员按规定计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如低于待遇计发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待遇计发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稿源:红网) (作者:王宏婷) (编辑:何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