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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建立五项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4:41 红网

  红网沅江2月8日讯(通讯员 肖建红)近日,沅江市出台《关于办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建立五项制度,充分调动和整合反腐败的资源与力量,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惩治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特别

是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沅江市将建立五项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委、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审计、财政、人事、监察、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文化、银监等单位为市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成员单位通报各自反腐败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反腐败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工作对策,研究办案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争议案件处理的原则性意见,部署工作任务。

  建立协同办案制度。执纪执法机关收到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信访举报,原则上由首先介入单位进行调查或检查。案件线索初查后,初查单位认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可提出联合办案方案,提请市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由其确定牵头单位和协查单位。成员单位独立查办案件,因某个单项工作提请其他单位支持时,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发现已经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决定不立案,但发现涉及到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严重失职、渎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审计及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处理。工商、税务、质监、文化等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执纪执法机关对各自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根据工作职责,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干部作出的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将审计报告送交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党员、干部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员、干部所在单位通报情况。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嫌疑时,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决定或执行决定不认真、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组织处理。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者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红)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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