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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生孩子单位应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5:51 北京晚报

  本报上午消息 女性农民工在外打工,其生育费用能否在打工单位报销?农民工小董就因生育费用报销问题跟打工单位某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今天,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密云县法院作出的物业公司支付小董4600余元生育费用的判决。

  2003年6月,小董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小董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某妇幼保健院产下一

女婴。后因生育费报销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小董遂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给其报销生育费。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小董生育费。2005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至密云法院称,医保不负担生育费用,公司没有找到该费用报销的相关标准与方针政策,因此无法运作。而且小董没有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分娩,所花费用没有标准,无法报销,故请求撤销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小董坚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小董系农民工、保险部门不为其上生育保险为由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小董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报销。物业公司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萍 高志海 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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