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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员不罚污染企业可能被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1:03 华夏时报

  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在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两部委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治理官员惰性

  重在杜绝其获益机会

  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光有这种外部性的约束还不够。如果,在那些身处抉择关口的官员心中,不作为的得益远大于作为,那么他们还是会愿意冒险,以博得一个更大的利益。因此,要治理官员的环保惰性,还需对他们的内在的畸变逻辑进行及时的矫正。这种畸变的逻辑就是政绩的冲动。为了积攒可资升迁的显性政绩,官员们在对经济增长的数据保持高度敏感的同时,对经济增长的方式却报以有意的漠视。具体到环保工作,那些深具危害性的污染企业通常都是利税的大户,往往能够成为当地官员眼中的财神爷——有了它们,就意味着自己的政绩有了保证;失去它们,就意味着自己的工作没有了体现载体。在务实考量中,缺少原则的官员容忍了污染的发生。

  要矫正这种畸变的逻辑,就应该改变政绩的考核方式,将环境的质量列为政绩的考核指标之一。如此,无论官员做官的目标是为了服务人民,还是为了获得权力,他们都必须依据制度做好该做的工作。因为,不作为再也不具有任何获益的可能。(乾羽)

  既要问责官员

  更要建配套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与环保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企业无赖、环保无奈”。

  时下,有些地方企业项目都是未批先建,并由工商部门先期办理营业执照,后经地方环保局查出后才补办环保手续。对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现企业有严重违规行为,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或及时由有关部门通报。如果工商部门在给企业办理执照的同时将企业移交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等,污染事件就可以从源头得到遏制。同时,在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时,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应联合行动进行打击,如此一来,在对地方官员进行问责的同时,具备这样一套联动的行之有效的配套保障机制,远比这问责那问责要明确得多,毕竟,制度是硬性的,而问责相对而言多少却带有主观倾向。由是观之,治污工程,我们不仅要问责官员,更要建相应的配套联动机制。(包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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