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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的被害人是否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8:18 法制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虽然上述用语有“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尽管法律表述不同,但其内涵是相同的,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已经以刑事案件立案,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依据为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以人民法院直接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本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盗窃罪中,被盗财物往往被犯罪分子毁坏,损毁,据此盗窃罪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与第五条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呢?其实不然,再返观第五条,该条并没有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恰恰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经过此程序还不能弥补,被害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了。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因盗窃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按规定得到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更能够体现出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更能够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尽可能的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但是,如果这类被害人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裁定驳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邮:401420 电话:02348999472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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