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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切莫高估美国起诉“二许”的威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00 温州新闻网

  近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以犯有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十五项罪名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提起诉讼。2月6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回应说,支持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提起诉讼,并将予以积极配合。不少人认为,“二许”被起诉与余振东被成功遣返一样,对贪官们是一种极有力的警告和威慑。

  美国司法部起诉“二许”,的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如果据此放大美国起诉

对贪官的震慑效果则是危险的:

  其一,中美两国之间尚未签订引渡协议,只是在2000年6月,签署了《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有报道称,为引渡开平案主犯余振东,中美曾签过一份协议,约定如果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刑期不超过12年,即不超过美国法院判处的刑期,不会被判处死刑。

  尴尬之处在于,我国司法机关量刑时还必须遵守与美国达成的协议。针对这一点,中国政法大学薛瑞麟教授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讲明了利害:“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信誉,也关系到今后双方能否继续开展并扩大合作。”

  余振东与“二许”合谋贪污挪用巨额公款4.83亿美元,制造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可谓罪行深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余振东理应判处死刑。但我国法院有关人士指出:如果遵守协议,判决不超过12年,就有失司法公正,因为犯罪分子因出逃就获得轻刑明显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负责审理余振东案的江门中院左右为难。

  其二,2004年,美方指控余振东的三项罪名———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美国法院对余振东144个月监禁的判决,是由于余振东危害了美国的利益,触犯了美国的法律。“二许案”同样如此。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被诉之诈骗、洗钱、护照、签证欺诈等十五项罪名,都是依据美国法律而来。

  但是,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最大的罪行并不是这些,而是在中国合谋贪污挪用巨额公款4.83亿美元。假如“二许”在被美国法院判决后,以同样的方式被引渡回国,我们将面临着同样的难题:是否继续作出司法让步,接受“不超过美国法院判处的刑期”的条件?如果真的这样,犯罪分子能否“罪有应得”将继续成为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

  其三,赃款的追缴依然极为艰难。当余振东被引渡回国的时候,不少媒体报道说“美方将所没收赃款全部返还中方”,实际上,美方所没收的赃款仅355万美元,不足4.83亿美元的一个零头。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贪污的巨额公款,许多都被转移到了美国、加拿大等地。一个现实的困境在于:无论是否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账款追缴的难度都非常之大。美国起诉“二许”,并未涉及到他们贪污公款这一项,相应地,我国要说服美国司法部在这方面给中国以配合,难度也非常之大。

  美国起诉“二许”的积极意义不能过分高估的原因还有:

  2月6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共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7671亿元,比上年增加1831亿元;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行动中,银监会共发现案件1272起,挽回百万元以上案件资产资金损失14.7亿元。联想到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所言———“甚至有人套取了10个亿的资金都没有依法处理”,中国金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什么在余振东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发生后,银行领域的大案依然在发生?现有的监管机制还存在哪些漏洞,如何尽快堵住……

  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远比寄希望于他人要重要得多。作者:时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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