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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儿理应赡养伯父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09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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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8岁的小磊是孤儿,身为伯父的石某将小磊接到家中生活,并培养他直至大学毕业。现如今石某夫妇已年逾古稀,多种疾病缠身,想让小磊每个月付给他们几百元的生活费,可小磊却不愿意,甚至还声称不再与石某夫妇有任何瓜葛。

  读者意见:

  昨日,读者给本报发来的意见呈现出一边倒现象,大家都认为侄儿小磊应该尽赡养石某夫妇的责任。

  135****3899:我的遭遇和小磊很相似,从小是孤儿,由伯父把我抚养长大。但我认为小磊的做法实在不应该,他有追求自己生活的权利,但同时也应有赡养自家老人的义务。

  139****6312:如果小磊连从小到大把小磊养成人的伯父伯母都不养的话,那他也太没孝心了。

  137****2389:有句古话:“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就是教我们做人要感恩,更何况是养育之恩呢。

  律师看法: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首先应该明确一个关系,石某与侄儿小磊形成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我国现行《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这部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本案中法律关系发生于17年前,即1989年。

  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丁兆增老师也同意林律师的看法。他说,就算退一步讲,即使小磊否认与石某夫妇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小磊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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