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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11 江南时报

  (2005)栖民催字第49号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南京长江交通设施设备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转帐支票一份(票据名称为银行转帐支票,票据号码为XVI00352846,票面金额为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六十二元三角整,付款方申请人南京市长江交通设施设备厂,帐号为088940201000011670,用途为钢材,签发日期及收款方为空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2月5日依法作出(2005)栖民催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10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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