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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超市保安殴打 顾客再难胜任原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3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顾客为领奖品误入超市办公区,不料与保安发生冲突并遭殴打,受害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及其保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7月法院受理该案民事赔偿一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令肇事人及店家共同赔偿伤者人民币23.

8万余元。

  2003年9月12日,彭某为领取奖品来到位于本市东北部的一家超市。在寻找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彭某误入超市办公区,为此与该超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争执中,超市保安单某挥拳殴打彭某,致使彭头面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双眼视力下降,不能胜任原工作。2004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超市及单某共同赔偿14.3万余元,后又变更诉请,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1万余元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一审中,因彭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超市根据法院裁定向彭支付3万元。此外,在先期治疗过程中,超市已支付各类费用约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单某在工作期间故意殴打顾客,就其行为而言构成故意伤害,超市方作为雇主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两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方在冲突发生时同样有不当行为,对自身受伤结果应负一定责任,判令超市和保安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3.1万余元。

  彭某及超市对此判决均提出异议。彭认为自己进入办公区域事出有因,自身并无过错。店家则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市二中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保安在工作期间殴打顾客并造成人身损害,除加害人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雇主也应就监督、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市方面提出的“顾客动手在先”的说法,由于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令肇事保安向受害者赔偿23.8万元,超市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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