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呵护尊严还需消除隐性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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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53 华夏时报 |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典型案例的判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今后权力部门的歧视行为具有相当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地域歧视的不良社会现象起到了一定的矫正作用。但是,这仅仅解决了一例显性歧视的个案,因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的大街上公开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等横幅。问题是,当下的绝大多数地域歧视并不是如上述案件那样明目张胆,而是一种隐性歧视。比如,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些单位招聘员工时,在问过应聘者的省份之后基本已经将部分应聘者排除在外。这种内定式的地域歧视,很难为外人所知,在社会生活中却发挥着更具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仅仅杜绝摆上桌面的显性歧视只是工作之一,非常关键的是还要消灭隐性歧视。这至少需要从加大信息传播和完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正如美国承认有色人种的平等权利一样,尊严的争取与呵护或许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首先需要意识上的觉醒,使其成为社会各个层面的自觉行为。同时,隐性歧视虽然取证困难,却仍然不能放弃精致的法律设计,使得维护平等能够有可行的法律渠道。 其实,就现在的社会现实而言,歧视并不仅仅体现在地域歧视上,它只是社会歧视的一部分,还有诸如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其中,大部分也是处于隐蔽状态。本不该发生的这些歧视行为是社会健康的毒瘤,深深刺激并伤害着那些受到歧视的无辜心灵,也损害到公共生活的公平与公正。所以,真正的社会和谐,无疑是首先制止并惩罚显性的歧视行为,同时,还需要给予隐性歧视以足够的重视,呼吁理性的增长与宽容的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