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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正式界定倒票违法犯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3:3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周伟)铁道部公安局政委张庆和今天在京表示,今后旅客无论在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机构或个人预订火车票时,送票费、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代售点售票服务费,每张铁路客票收费不得超过5元,而且不能重复收取;各铁路客票代售、代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5元以上任何费用。

  铁路警方近年来对票贩子倒卖车票的手段及渠道进行分析研究后,发现社会上一些

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点违规加价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旅行社等违反《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和《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在火车票预订、销售等环节加收或变相加收服务费,一些地方还自行批准火车票代售点、代办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尽管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倒卖车票属于犯罪和违法行为,1999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也对倒卖车票的数额、获利数额和从重情节作了规定,但对倒卖火车票的具体行为特征没有明确界定。

  2月5日,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代售代办点收费的范围和额度进行了规范,对各类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说明。

  据了解,《通知》再次重申了送票费、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代售点售票服务费不能重复收取,每张铁路客票收费累计不得超过5元,铁路客票代售、代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等规定。“也就是说,以下4种行为将被明确界定为倒票: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张庆和说。

  近期,铁路警方将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查找问题和漏洞,依法查处。

  针对前段时间媒体关注的大学生有偿替同学买车票一事,张庆和表示此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今后铁路警方将只是对其进行教育,不再进行拘留处理。此外,铁路部门正在研究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相关政策出台尚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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