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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 交警有权扣留车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交警是否有权力扣留事故车辆?法定的扣留期限是多久?昨日有一位正在接受事故处理的驾驶员提出了这两个疑问。这位读者称,发生事故后被交警将其车辆扣留,由于是营运车辆,扣留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他感到十分焦急。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的调查除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外,还包括对车辆机械性能、损伤情况以及驾驶人精神状况等进行细致的检验和鉴定,因此交警往往会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对此道法中有明确规定,可见扣留事故车辆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力。但法规也规定,交警所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而且不许扣留车辆上所载的货物。

  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也因不同的情况有相应规定。交警需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对逾期不接受处理、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交警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记者张煜李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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