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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百姓档案至少可存百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1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公民利用档案的需要,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据民政部介绍,这是考虑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能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办法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一些档案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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