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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四大注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32 辽沈晚报

  目前正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洽谈的高峰期,有些学生正在准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性质认识模糊,如有的单位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协议,而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有的学生为了有更多选择机会,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再选择一家。很多人认为协议书

只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待非常马虎,任意不遵循毕业就业协议上双方约定的内容。

  记者从沈阳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了解到,就业协议是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签约,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应,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四大问题。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或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二、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三、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务必注意,填写用人单位名称要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本报记者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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