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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环境知情增加治污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7: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2006年新春伊始,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将对石化类项目进行大规模环境风险排查。这一重大行动,对于遏制环境事件多发势头,保障大江大河饮用水源的安全,恢复公众对环保部门的信心,促进石化工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潘岳在通报中提到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环境管理中尤其应尽快建立起来。

  满足知情权应该是环境风险管理的常态,因为生活在高污染企业影响范围内的社区

,如果对这些企业运营中的污染排放情况毫无了解,就难以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就无法对自身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防备;一旦环境污染事件爆发,这些社区难以判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性质,很难在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反应。从这一点上来说,大到一个流域,小到相邻社区,对高风险高污染企业的环境知情权是公众有效保障自身环境安全的基本前提。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环境管理的强有力手段。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的杀虫剂工厂发生毒气泄漏,造成数千人死亡,两年后该公司在美国本土的工厂也发生了剧毒化学品泄漏。在公众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6年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商颁布了《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这个法律没有对排放物本身的浓度或总量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是创造性地将重点放在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上。

  在提出建立应急系统的同时,该法首次要求企业每年报告其向环境排放的几百种有毒有害物质。而这些排放数据不仅应该提供给当地政府,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大户们很快感受到了巨大的公众压力。从实行有毒有害物质公告制度至今,美国此类物质的排放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期,应当汲取他国治污的经验,将危险物质排放信息的披露制度纳入到我们正在建立的应急机制中。公众有权要求获得这些风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而要求在高风险企业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自己的意见,要求这些企业为其环境和安全影响负责,要求政府监管机关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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