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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因工致残人员待遇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7:26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易博文 通讯员谢新吾)就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明确了其计发和资金列支渠道。

  对非关闭破产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人员,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不再办理工残退休。其待遇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工伤待遇的处理规定执行。上述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

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应计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给单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2004年6月1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的伤残人员,文件规定,分别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单位同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上述人员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文件规定预留相关费用。预留费用由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在破产时,预留费用交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国家安排破产经费并已对工残人员待遇给予经常性费用补助的破产企业,由其主管单位将经常性费用中工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缴拨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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