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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命丧庸医手 非法行医者被判赔偿3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7:51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晨希)2月8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非法行医者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余元。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2005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68岁的邕宁区农民梁某因手臂麻木不适,前往良庆区大

沙田前进路某诊所就诊。适逢诊所医生陈某不在诊所,其父陈某某为梁某诊治。当时,陈某某将梁某诊断为“肩周炎”,并当场开出复方当归等注射针剂3针及一日量的口服药处方。陈某某随后又按处方分别在梁某的臀部注射两针,右臂静脉注射一针。经过注射治疗后,13时左右,梁某带着陈某某开具的口服药回到家中。当日17时左右,梁某家属发现梁某死在家中的床上,随即向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报警。2005年4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为由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了拘留。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2005年4月29日,死者家属及陈某于共同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的死因进行法医学病理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梁某系因冠状动脉狭窄、混合血栓形成、心肌断裂等所致的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为此,死者的6名子女及死者的妻子以陈某和陈某某非法行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某及陈某赔偿梁某家属的丧葬费、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482.60元。

  法院另查明,陈某某不具备行医资格。事故发生时诊所的行医执照也未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

  非法行医者承担80%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而以医生或医疗单位名义行医的公民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本案陈某某无行医资格而对患者梁某进行诊治,违反了医疗执业管理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陈某某不具备行医资格,达不到准入的最低医疗知识和水平,把心脏病误诊为肩周炎,不能保障患者梁某得到科学的、正确的、及时的、有效的治疗,导致梁某死亡,侵害了患者梁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其医疗行为与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因误诊导致梁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陈某的诊所未经年审,又明知其父陈某某无行医资格,而容许其在他的诊所行医,对陈某某因误诊导致梁某死亡有一定过错,因此陈某应对陈某某的非法行医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鉴于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疾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结合诊所的医疗条件和水平,应当适当减轻陈某及陈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梁某的家属请求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2∶8比例来分担,陈某及陈某某应承担80%。于是,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编辑:马骎作者:陈志高 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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