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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规模裁员须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1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企业裁员200人以上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讨论。省政府2006年1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我省将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

  该《意见》要求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

  企业要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另外,在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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