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项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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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33 法制日报 |
本网深圳2月9日电 詹钟灵 记者李伟雄 记者今天从深圳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局日前出台了《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并于本月起开始试行。依据该规定,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共有37项问责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据深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王晓南介绍,这是深圳市公安局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及行政 执法能力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问责规定》侧重于当前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的责任追究落实,突出加强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共计37项问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问责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将根据其被追究的责任大小、轻重,在该局年终绩效考核中确定考核等次,从而决定其是否称职,或者是否被降级。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