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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审判人员规范审理少年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33 法制日报

  本网广州2月9日电 记者游春亮 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今天在广州市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组长顾秀莲为会议发来贺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为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广东省委副书记王华元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当前重点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年龄的认定,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查明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则要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方面作出解释。

  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机构建设。各地在建立、完善少年法庭时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前提:必须对审判人员的合理配置给予充分的保障,使少年法庭能够严格、规范地按照有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顺利地开展审判工作;必须保证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包括专门法官)审理,以保障少年法庭能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并取得良好审判效果。

  会议还指出,近些年,一些法院的少年法庭拓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判领域,设立了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模式的少年法庭。今后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此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经过7年多实践证明,也是有利于少年法庭工作发展的一种组织机构模式。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会议要求,条件具备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在相关审判业务庭内设置专门合议庭,负责第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开展对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的审判业务指导和法官培训等工作。

  会议还强调,当前,少年法庭工作中尚有许多亟待通过改革不断加以完善的问题。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拟专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调查表明,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对于帮助少年法庭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背景情况和成长经历,在审理中做到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体现个别化原则,是十分有益的。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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