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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向河南人道歉的三大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04 上海青年报

  □马龙生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2月9日)一个以“河南籍”为限定词的横幅,引来了一场诉讼,也引发全国公众

的普遍关注。被告赔礼道歉,原告表示谅解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最终以调解画上句号,应该说这是个可以预想的结局。而此案结局,似乎也向人们表明,原告的诉求更在乎“理”而并非其它。“理”既然争到了手,其它诉讼请求自然没有多大价值了。

  如果全方位地透视此案,案“理”的内涵似乎不仅限于双方在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应从更广的视野着眼。

  其一,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横幅由公安部门悬挂,显现出地域歧视从坊间议论上升到政府行为,这是一种十分可怕的趋向。两位原告以民间维权的方式,以比较策略的方式化解了这场沸沸扬扬的民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间有意无意的歧视现象,意义深远。

  其二,此案的启发意义在于,在地域歧视等“泛侵权”问题上,需要更多被歧视群体成员付出争取平等、尊严的努力,更需要人们的理性参与。现实生活中,招生招聘、公共福利等地域歧视或其它歧视,比之深圳的“横幅歧视”更多、更滥,亟需民众维权意识的普遍觉醒,维权手段的丰富有效。不可否认,此案中两位原告的律师背景,是他们成为原告重要原因。我们更希望那些没有资源背景的普通民众,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及自己代表的人群争取权益。

  其三,此案的反思意义在于,原告虽然在诉讼中找回了“理”,但是无形的歧视远未消失,被告、原告所代表的群体,都有反思的空间。政府行政、媒体报道等行为,应该以更多的科学与理性,尽量避免对“地域群体”做出歧视性描述;从另外的角度看,被歧视者也应该看到,地域歧视多数并非空穴来风,在依法维权的同时,自律意识的提升,自我形象的建设,也应更紧迫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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