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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地域歧视案留下的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04 南方新闻网

  来信/来论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这不但是一场公益性诉讼,也是一场宣示性诉讼,因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但具体对于地域歧视是否违法、应当如何处罚,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精神作出创造性的判决。

  通常来说,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场诉讼来说,原告与公众的期望主要还不在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所谓“道歉”,其根本的要求是要确立这种行为是“地域歧视”,而“地域歧视”是违法,使严禁“地域歧视”深入人心,从而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是要通过诉讼来更新我们的观念,传播法治的精神,推动法治的进步。

  但不知何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使公众期望落空。事实上,这场诉讼的主要意义就在于通过诉讼,让法院在司法上作出“地域歧视”是违法的判例,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法治的进步,给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杨涛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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