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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未成年人案综合审判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11 南方日报

  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扩大到民事案件受鼓励,最高法院允许——

  独立设置未成年人案综合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昨日于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说,只要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

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会议透露,199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93543名,其中判决有罪的393115名,判决无罪的428名。在案件审理中,少年法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适用刑罚,同时积极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开展延伸跟踪帮教工作,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付出了巨大努力。

  沈德咏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组织机构应当保持多种模式并存的格局。目前设立在刑事审判庭内合议庭模式的少年法庭,仍然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机构模式;近年来一些法院还设立了综合审判庭模式的少年法庭。沈德咏表示,在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只要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今后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此前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大城市进行建立少年法院试点的建议。记者从昨日会议上了解到,最高法院和部分省高院要进一步针对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为将来开展试点建立少年法院工作创造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为此次会议发来的《贺信》中表示,希望各级法院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要求,以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辩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出席了会议。

  相关报道

  “羊城金不换”实施14年12名少年犯考上大学

  1999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年均递增率为12.87%,而广东在这一数字高于全国水平约8个百分点。此外,广东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出侵财型案件相对集中、团伙作案比较突出、低龄化趋势明显、学生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流动人口占多数等特点。

  最高法院今年初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强调在认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年龄时,一定要千方百计查明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做出解释。广东省在完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方面也做出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近年来各级法院推行的暂缓判决、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州市两级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能力落实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大多适用轻刑或缓刑。该市还从1992年开始,由中级人民法院等11个单位共同组成旨在遏制、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羊城金不换工程”。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实施14年来,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挽救边缘未成年人和预防、矫治青少年犯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期间,共有12名少年犯考上大学,经“广州犯罪少年矫治中心”帮教过的556名少年犯至今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单亲孩子”探视权广东法院写入判决书

  父母离异之后未成年子女“跟谁生活”、“怎么抚养”、“生父生母如何探视”,这一连串问题不仅是对家庭亲情、社会伦理的考验,也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广东各级法院在涉及上述问题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单亲孩子”创造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谁来负担,通常是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碰到的首要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说,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当前社会上还没有完全根除,离婚案件常常出现“男孩抢着要”、“女孩互相推诿不愿要”的情况。广东各级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常常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妥善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法官们掌握的“尺度”主要有:2周岁以下的小孩原则上随母亲生活;而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父母协商子女和谁生活,协商不成的法院再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至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官则要在征求小孩本人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虽然“单亲孩子”的物质环境对其社会生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他们的“精神生活”同样不能忽视。法官们认为:父母离异必然会给小孩的幼小心灵带来伤害,来自父母的关爱倘若有一方出现缺失,子女未来的成长必然受到更大的影响。因此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动向父母双方提出离婚后的小孩探视问题,并在判决书当中单列一项写明不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探望子女的次数,以及另一方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负协助义务的一方如果无正当理由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后者有权申请法院对前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报记者贺信粤法新

  图:

  未成年服刑人员渴望学习。图是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数千名未成年服刑人员,在露天的图书超市里尽情地挑选自己喜欢的书籍。

  刘洪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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