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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撤消令引发"民告官" 小区业委会状告政府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58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一个合法规范的程序,最后还要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这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纰漏,都可能引起纠纷。最近,柳州市一个小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刚刚开展工作,辖区建设局却以选举程序不合法为由将其撤销。被撤掉的业主委员会不服罢免决定,状告辖区建设局及城区政府。2月7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

  业委会选举诸多曲折

  发生纠纷的是柳州市晶远花苑,这里居住着1400余户人家。2003年11月,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在后来的小区管理及收费过程中,物业公司同小区的部分住户发生了矛盾。

  2005年5月开始,小区酝酿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组建了筹备小组,经过几次选举推选出138位业主代表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2005年8月12日晚上,晶远花苑召开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会有64人。当时,鱼峰区建设局、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均派人参加了会议。在大会上,与会的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了晶远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当年9月9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鱼峰区建设局申请备案。

  建设局一份通知引发官司不久,鱼峰区建设局接到了晶远花苑部分居民反映: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未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请求撤销。经调查后,鱼峰区建设局于2005年12月6日下发一纸《关于撤销晶远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格的通知》。通知中说,该业主委员会没有完全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而是在选举产生138名业主代表后,在只到会64名代表的情况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剥夺了其他业主的投票权,不能如实反映全体业主的投票结果。因此认定选举不合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备案,并要求晶远花苑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接到通知,业主委员会大感不解。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徐进军强调,当初选出的138人只是“业主代表候选人”,开会时才确认到会的64人为“业主代表”。

  徐进军还认为,当初选举会议上,作为监督指导者的鱼峰区建设局已派人参加,而在事后的备案登记表上也盖章认可,可以说整个换届选举过程都是在鱼峰区建设局指导监督下完成并得到其认可的,现在的撤销决定实在不妥。

  2005年12月15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将鱼峰区政府和鱼峰区建设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撤销城区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晶远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格的通知》的行政行为。

  案件广为业内关注

  在庭审中,原告方提出,2005年9月,业主委员会已经获得备案,而鱼峰区建设局却引用2005年10月才执行的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作为依据进行撤销,该办法是没有涉及以往的权利的,因此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鱼峰区政府认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管职能,辖区政府已经下放给建设局,把区政府列为被告不适合,但是区政府也明确表示,支持建设局采取的依法行政措施。

  鱼峰区建设局则认为,原告虽然在法定时间进行备案登记,但不是全部业主代表的投票结果,业主代表应为公示的138人而不是64人,撤销决定是应小区部分业主申请后并经过实地调查后,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的,整个撤销决定合法有效。

  经过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此案在业内也引起广泛关注。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蒙家忠旁听庭审后告诉记者,此案是柳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向政府部门讨要身份权的案件,对今后柳州物业管理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它既反映出小区业主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出目前在柳州,相关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合法规范产生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对作为物业活动参与者的物管企业,从中也可以探讨和借鉴许多东西。

  编辑:韦怡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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