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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监督无恶意轻微失实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天法宣)一篇“抗租”报道引发一场名誉权官司,南方日报社成了被告,究竟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还是所谓的“新闻侵权”?天河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说法:大众媒体关注社会矛盾,履行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责,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即使有轻微失实但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不属侵权。

  缘起:发表抗租报道报社当被告

  2005年4月15日,被告在报纸上发表了《正佳小租户抗租凸显五大矛盾———200小租户要求免租半年,兑现各种承诺》一文。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正佳企业)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比如:将“正佳小租户座谈会”报道成“抗租”事件;将正佳员工左先生“正佳广场场子大,来个一、二十万人,进去也不觉人多”的原话“错误”地引述成了“正佳广场场子大,来个一、二万人,进去也不觉人多”。正佳企业认为其商业名誉受到了损害,将报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被告则辩称,其新闻报道“有合理的消息来源,且原告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判决:轻微失实未有严重后果

  天河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确与部分小租户之间存在租赁纠纷,部分小租户也有拖欠租金的情形,被告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如“抗租”等表达不当,但“其使用的语言不属侮辱性的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行贬损”。至于原告指称报道引述有误,将“一、二十万人”写成“一、二万人”,判决也作了专门论述:“本案所涉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与小租户之间的矛盾,而左某做上述陈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正佳广场相对而言面积较大。故即使被告的报道与原表述不完全符合,该轻微的失实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不构成新闻侵权。”

  判决书在最后称,“被告作为大众媒体,其对原告与小租户之间的矛盾进行跟踪报道旨在关注社会矛盾,履行其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责,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因此,该报道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一审以报社完全胜诉告终。

  新闻链接

  2004年10月,天河区法院在一宗“某房地产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新闻侵权”的判决中也提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未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言辞即属于“公正评论”,而“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辞,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据悉,这在国内审判实践中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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