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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区停车收费开征意见 临时停车费拟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05 中国新闻网

  

北京小区停车收费开征意见临时停车费拟减半

  (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中新网2月10日电据《京华时报》报道,9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其网站公示《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车辆停到地

下车库,《办法》将地下临时停车费由原来的半小时1元降为0.5元。

  据悉,《办法》将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北京市发改委介绍,2002年原市物价局发布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2004年市发改委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这两个规定组成了本市现行的停车收费标准。但这两个规定的收费标准很多,此次拟制定的《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专门对居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是对前两个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据了解,此次公示的《办法》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登录市发改委网站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公示期为10天,到2月18日结束。《办法》预计在今年底前颁布实施。(刘薇)

  停车提醒:1小时内停车免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

  此外,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政策解读

  地下临时停车费将减半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非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0.5元/半小时。

  【发改委解读】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1元/半小时。此举主要是为了使小区的地上和地下临时停车收费达到平衡。以往由于地上收费低于地下,导致地上车位紧张而地下车位大量闲置,此次通过平衡价格,可有效分流地上停车数量,充分利用停车空间。

  业主有权决定收益分配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发改委解读】以前没有相关规定。机动车停放收益的分配是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此次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是和《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相适应,提倡业主的自我管理。

  车辆失窃收费方须赔偿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改委解读】现行规定将停车费界定为管理服务费,当出现“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情况时,停车管理企业常以收取的是占地费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停车管理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小区出入口要装计时器

  【征求意见稿】收取临时停车费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

  【发改委解读】由于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要求小区出入口应安装计时装置,导致车辆离开时,收费人员无法明确告知停放时间,从而引发纠纷。而加装计时装置后既可方便收费人员计时,也便于消费者监督。

  一次最多预付一年费用

  【征求意见稿】停车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

  【发改委解读】根据现行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此次要求“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的停放管理服务费”是因为停车收费属于预购服务,如果预交时间过长,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收费办法适用非小区车

  【征求意见稿】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按照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办法执行。

  【发改委解读】这实际上对小区内非居住区停车的收费进行了明确,此前其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按照公共停车场标准收取,有的按照小区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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