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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程序法 关键在于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10 温州新闻网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的问题在于缺乏民主,必须在一切领域内实行民主。只有让人民当家作主,才不会人亡政息。

  小平同志在文革后曾沉痛地总结道:“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一位老共产党员通过亲身经历,对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凝练。必须客观地承认,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尚在发育之中,民主对于官员腐败和官员失职的监督、防范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媒体上屡屡公

布贪官入狱的事例即是明证。

  正是出于对这种历史怪圈的深入反思,党中央近期提出,通过扩大党内民主来促进社会民主,国务院将行政民主建设作为治理政府的重要一环,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而行政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正是这一重大政治决策的具体落实。

  行政必须民主化,民主必须具体化、制度化。因此,行政民主就应当成为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也是行政程序法不同于程序机关手续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代,行政都有其程序法则。但这种程序法则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手续法,是行政机关内部运行的程序法。由于这些行政手续法是内部程序法则,是行政官员自行掌握的程序规则,因此它不仅不能保证人民参政议政,而且,有时反而成为官员刁难人民的法宝。

  为了保证人民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行政程序法必须奉行行政公开原则。只有让人民充分地了解政府的日常运行,人民才可能有效地参与国家的管理,人民才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此即人民的知情权。表现在行政程序法律上,即是政府公开的程序义务。

  为了保证人民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行政程序法必须奉行行政参与原则,即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害的行政决定,应当让利害关系人有效地参与。有效地参与不同于形式主义式的征求意见。它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保证人民能够参与政府的决定,而且人民的意见,必须能有效地影响乃至左右政府的决定。现行的某些价格听证会之所以被部分媒体戏称为“涨价会”,一个重要原因是,听证会上参与人的意见往往被置若罔闻,听证成了一种形式,一种摆设。其所以如此,一个原因即是行政程序法则的缺失。谁可以代表社会参与听证程序?参与人如何提出主张与证据?提出涨价申请的人,应当提交何种证据?政府作出决定时,如何对各方的利益诉求和证据进行解答?政府未作有效回答时,其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否有效?由于这些具体而微的程序法则的缺失,价格听证往往落空。

  以上所言,不过是行政程序法对现实政治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的一个例证。这个例证是具体而微的,但正是这些具体而微的程序制度,支撑着我们民主与法治的美好梦想。作者: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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