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制黑名单怎么就于法不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17 温州新闻网

  最近,有报道说一些网民自己制作了一些黑职业中介机构的名单在网上公布,并且总结了很多经验,以教导求职者。这些“黑名单”一出,在网上自然得到了大量的赞许,别的网民也纷纷把自己的遭遇贴上来,以充实这个名单的内容(见2月8日《南方日报》)。

  这个事情属于什么性质,其实根本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这属于公民正常的言论自由与自我监督执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专家云:“由于黑中介骗取钱财的成本相对较低,

加上取证比较困难,导致了一些黑中介打而不死,屡屡兴风作浪。在此背景下,网民自发编制中介‘红黑榜’虽不失为一种警示,但显然于法不合,问题的解决还要靠加大打击力度。此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一条途径,但这应通过合法程序,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

  这段话属于扯淡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合法程序中,并无个人不能建立某个排行榜的条款。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网民们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何况这是一种写实性的描述,属于这些网民的言论自由,与合法程序有什么相干?这里与法相干的地方只有一处:这种牵扯到自我执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众所周知,不论政府如何努力,想消灭这种“黑中介”其实是件很困难的事。即使能够消除,其社会资源与成本也会是一个庞大到无法承受的数目。既然政府并无可能消灭这种行为,公民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进行披露,就是公民正当的权利。

  有论者认为,这与前些时候某城市因为治安问题比较多,有市民自己组织打击小组来制裁抢劫者相似,都是属于公民过度使用了自我执法的权利。这个观点属于简单的类比,而没有达到自我执法的本质。自我执法不是代替或者超过国家权力的执法,而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一种行为。抓小偷并不违反合法程序,但把小偷打成猪头就超过了合法的程序。同样,你自己去上门查封黑中介是违法的,但披露其真实状态则属于合法。

  所以我们都可以理解,不论是从《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上说,还是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本问题上,甚至是从法律所不禁止的公民自我执法的权利上说,这种行为都算符合合法的程序。而所谓专家的说法,其实是一种前现代的说法,认为国家或者政府可以包办一切,民众只要等国家法律健全了、打击力度加大了就好,不用自己去操心如何改善。

  一个政府或者国家不可能把任何管理行为都做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所以国家或者政府就要与民众进行一种互补与互动。在政府的能力范围内,尽量使用政府的力量,而在政府能力不到、或者政府执法的成本过于高昂的地方,由民间来补足。这本来是一个最好的结果,但到专家嘴里就成了不合法。

  这种思维方式最大的害处,不在于在理论上没有与时俱进,而在于这些专家依然把任何民间的、哪怕是合法的努力都视为一种对于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的挑战。即使是在这么不经意的地方使用了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也可以被专家说成是“于法不合”。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日趋复杂的集合体,很多现代政府早就开始利用民间的力量来进行社会的管理与监督,除降低了管理成本以外,还培养了民间社会的发展。而这些专家所掌握的知识话语,却是要抑制这种行为的产生。

  要是用这种思路来达到这些专家说的“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看倒绝对会有南辕北辙的效果。很简单,既然政府支付不起全面打击的成本,而民间的这种行为又被专家定性为不合法,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空话。而这种黑中介多了,社会信用体系也就成了空话。这倒是一个不错的结构:从专家的空喊打击与信用开始,到打击与信用变成空话,正好是个负反馈的过程。电路上负反馈有什么用我是知道的,但这种负反馈有什么用,我就不知道了。作者:五岳散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