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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部门岂能让乱收费“阳光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41 云网

  国家有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要求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于通过征税来将择校费、赞助费“阳光化”的举措,笔者难以认同。不管主事者如何解释此举是如何合情合理,它依旧会带来连锁的负面反应。一是变相将乱收费“合法化

”。择校费、赞助费被认为是义务教育乱收费的“罪魁祸首”,多年来三令五申,屡禁不止。对于非法的收费,以前的惩处方式是,没收上交,当事人甚至被撤职免职。现在将其纳入规范的税收体系,其管理力度是轻是重,大家不言自明。二是将加重民众负担。依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本就没有标准的择校费,在政府收取税收后,不舍得吐出嘴中肉的学校,会自然地把税收转嫁到民众身上。

  另外,要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税收,就那么容易么?哪所学校会傻到把账本做得清清楚楚让你来查让你来收?巧立名目、瞒天过海、移花接木的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手法还少么?

  教育部最近一次发布取消、禁止义务教育择校费的消息,从中我们可以依稀看到政府的决心。而眼下时隔一月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又无疑变相肯定、支持各校收取择校费,即便没有使择校费收取由此合法化,至少也会给人们“收择校费、赞助费合法”的感觉。我们究竟应该相信哪个部门发布的消息、制订的政策呢?这又向我们传递了什么信息呢?

  至少在普通民众看来,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发展教育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观念。其原因在于没有依法治教的氛围。试想,对于公民的教育权,对于义务教育,我国的宪法和教育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部门的通知、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背法律而行。而只要所有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我们不同的政府部门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完全相反的政策。

  笔者曾经分析过择校费、赞助费多年来在禁区边缘大行其道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乱收费行为的纵容。这也就导致国家的禁令,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和执行。这其实也表明,治理择校费、赞助费,从上到下几乎从来就没有形成过“合力”,也总是“治标不治本”。

  发展教育、改革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是某个政府部门的事,而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的事,需要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行动措施。否则,所有良好的意愿,均不可能得以顺利实施。教育的各类问题,会在各种利益的牵制下,周而复始地出现,甚至加剧。 □熊丙奇

  责任编辑:寒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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