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老赖"财产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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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43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2月9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汤金钟 袁建斌 实习生梁桦)为了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文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今天,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首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发布执行敦促令,公布了举报电话。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实行相应的奖励。据了解,这是继该院限制最高消费令后的又一新举措,在我省尚属首次。 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戴波表示,部分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视若无睹,拒不履行还债义务,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为此,该院决定向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执行敦促令,责令在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对发布执行敦促令的被执行人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执行敦促令不同于以前所发布的限制最高消费令,凡存在躲避、抗拒、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有意迟延偿还债务等行为,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律适用执行敦促令,两令的实施将成为法院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重要内容。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可按实际到位的款项的1%-5%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实行严格保密。同时,该院明确三类人不能获得奖励:1、长沙市辖区内法院工作人员;2、长沙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3、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相关链接 曝光名单 1、钟明义女,长沙市芙蓉区袁家岭新生村1栋中门305号,长沙多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盛建华男,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省检察院宿舍)007栋,湖南省广通石燕湖生态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3、胡赞好女,住长沙市樟木坝新世纪家园B6栋102号 4、吴直飞男,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中国电信职工住宅区7栋2单元704室 5、汪敏芳女,长沙市东屯渡农场一分场花桥组 6、徐铀男,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所梅岭社区韶山南路22号梅岭村7栋703房 7、李舸男,长沙市文艺路乔庄97号湘运宿舍4单元408号 8、湘江宾馆法定代表人邹伟 9、长沙市振欣铝合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翠兰 10、长沙市环保塑化炼油厂法定代表人王旭 11、刘卫东男,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1栋101房 12、湖南金海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江,住长沙市芙蓉中路137号 13、李志强男,长沙市朝阳二村41栋301号 14、李志明男,岳麓区石佳村 15、刘德祥男,岳麓区观沙岭村早禾组 16、肖正芳女,长沙市芙蓉中路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