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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案:原告赢了,法治进步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闻事件】据2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这是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例,目前以这样的结局落下帷幕。请各位谈谈自己

的看法。

  若父(时评作者):不是媒体都以《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深圳警方须道歉》做标题,是很足以令所有河南人振奋的,但细看内容,却发现与标题不符。调解书中确实包含有“深圳警方须道歉”的意思,但一方“道歉”、一方“谅解”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事实很像是握手言欢;深圳警方的“道歉”对象也只是任诚宇、李东照两个“河南籍公民”,而这两个“河南籍公民”之外的其他上亿“河南籍公民”与此案已几乎无任何关系!

  该事件被曝光以来,深圳警方与有关方面似是一直在小心化解、掩盖“横幅事件”的严重性,尽可能回避向所有河南人“道歉”。我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对两位作为“河南籍公民”的原告来说,可有“胜诉”的快意?

  杨涛(自由撰稿人):通常来说,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场诉讼来说,原告与公众的期望主要还不在于深圳警方的所谓“道歉”,其根本的要求是要通过诉讼确立这种行为是“地域歧视”,是“地域歧视”在违法,让其在司法上被否定,从而在判决上开全国的先河,给其他法院以类似的借鉴,最终使严禁“地域歧视”深入人心,从而更新我们的观念,传播法治的精神,推动法治的进步,杜绝类似的行为发生。因此,法院对于这场诉讼不宜以调解结案,而应当明确作出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此案原告之一任诚宇曾经告诉记者,他和另一原告对此事可能以庭外调解而告终的说法予以否定。但不知因为何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这不但使公众期望落空,没有推动法治的进步,而且使法院丧失了一个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的机会,而这种角色对于确立司法权威,传播法治精神意义非常重大。

  杨耕身(媒体从业者):在我看来,与其将歧视性横幅事件称之为“地域歧视案”,倒不如称之为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更为妥帖。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河南人口将近1亿,其中8000万是农民。这些农民中,有10%到东部沿海各城市打工。因此,河南被认为是输出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由经济社会地位、文化、生理等特征为基础,在社会人群中制造出的各种差别行为,使得一直以来,农民工成为一种被歧视的群体。深圳歧视性横幅事件之所以以一种近乎无意识的形态发生,正在于这样一个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对于首例地域歧视案的关注,正在于我们谁都不希望包括悬挂歧视性横幅在内的各类社会歧视事件再度发生。但现在看来,仅此一场司法裁决远不足以达到这一目标。我们看到,为解决歧视问题,美国国会1964年就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而在我国,尽管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这些基本上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真正消除各类歧视现象可能依然任重道远。

  编辑:感谢各位从多个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再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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