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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损失10万追究高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1:3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袁峰)中国保监会近日对外公布了问责国有保险商高管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已于1月2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国有保险商高管因严重失职、管理不力或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的都将依法承担应当承

担的责任。对于造成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等。记者发现,这部新出台的《办法》首次明确了对于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损失金额的保险公司高管的问责举措。

  保监会的统计数字显示,去年全年,保监会共处罚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216人,罚款1436万元。

  广东保监局副局长黄洪近日透露,目前广东保险业正着手效仿代理人“黑名单”制度,为保险公司高管建立诚信档案。该项工作已经由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积极着手准备,估计年中可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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