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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还是纵容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2:11 生活报

  首席专栏主笔 刘涧南

  据《北京晨报》报道,近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界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议。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

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三、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其基本思想是要解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过当问题。

  司法实践的基本立意,应当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预防犯罪并惩罚违法一方。而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显具有仅仅预防对过错方的处罚可能存在的过当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对被害方的利益保护问题。

  以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问题为例,在措辞上就非常含混。多数强奸犯罪行为原则上都可以说是“偶与”女性发生的强迫性性行为。确定与女性发生的性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本来就不应以发生次数的多少来确定。“偶一为之”是犯罪,系列发生的是罪上加罪。况且,“幼女”又是弱势群体,在犯罪指证上本身就存在困难。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重罪之一,无须视该行为对方自愿与否。此外,在对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财物和盗窃亲属及家中财物方面的解释也以财物的价值不大以及过错方与被害方的血缘关系作为宽大的理由,均不足以令人信服,也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立法才是保护未成年人?如果法不足畏,那就等同于纵容犯罪。违法行为受不到惩处,也是对其他未成年人利益的严重伤害。对所谓“强行索要”行为的宽容,只能加剧日益增长的“校园暴力”行为,同时引发“以暴治暴”的民间私刑泛滥。

  既然如此,这种以保护过错方为考量的司法解释,与其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还不如说是在纵容犯罪。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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