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乙醇胺反倾销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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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3:4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2月10日电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2月10日起,对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中列为: 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7年2月10日之前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