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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学校乱收费征税违法的再争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0:01 红网

  吕霜先生认为对学校乱收费征税是合法的,我则撰文认为按照行政机关“法无明令即禁止”的适用原则,向学校乱收费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吕先生再次撰文,指出我文中有两处错误:一是没有看到相应部门对“未尽事宜”有“解释权”,故推出错误结论;一是混淆了“税”与“费”的概念。

  吕先生所指出的两处错误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所谓的相应部门“未尽事宜”有

“解释权”,本身就犯了立法之大忌。法律法规一般追求的是“穷尽”,而不是“未尽”。如果“未尽事宜”有“解释权”成立的话,那么“解释”就没完没了,没有边界。既然如此,那还要立法干吗?相应部门制定“霸王条款”就行了。所以,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得很明确。如,本法由某某某负责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财税部门解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部门解释,是有解释权的部门对法律法规具体适用的解释,其基本原则是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如果部门可以突破法律法规解释的话,那等于是部门立法,而这违背了《立法法》。

  再者,法律的前瞻性也是值得商榷的。立法要考虑将来时,但主要是规范能够预计到的秩序。立法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考虑得太长远。至于形势发生变化,应对的方法不是将权力下放给有关部门进行违法解释,而是修订法律。简单的例子是个税修订。此前800元起征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却没有擅做解释。在人大讨论调高起征点时,有很多人提到要有前瞻性,并建议将起征点定为1万元以上,但人大最终选择的却是1600元。立法要调整的重点在当前,今后收入增加了,人大可以考虑修订法律,提高起征点。

  吕先生所指出的第一个错误,这里就解释清楚了。从这个解释情况看,吕先生不仅没有说服我,反而令我更加坚信财税部门对学校乱收费征税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个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征税是不是乱收费?“税”与“费”肯定是有区别的。但是,征税得有税法依据,不是税务部门想开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比如,税务部门如果开征“人头税”、“板凳税”、“行走税”等,你说是“税”还是乱收费?如果抛开税法乱征税,就是借税之名而乱收费。

  需要指出的是,吕先生还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错误。吕先生认为由于财税部门有国务院的授权,其解释与《营业税条例》规定有同等的法规性效力,各地必须遵照执行。

  事实是,财税部门的解释效力低于国务院法规,解释违法,各地可以向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提起申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解释只能是国务院。这就像司法解释,司法部门的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只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做出的司法解释,才能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财税部门向学校乱收费征税的通知,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出的,则另当别论。

  说实话,本不想再为此费神,但吕先生既然将争鸣文章发了出来,不再争鸣一下,恐怕以讹传讹。在论坛里与吕先生已经有过交流。朋友归朋友,争鸣归争鸣。这里不求能够说服吕先生,但求能够被吕先生理解。

  观点撞击:

  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并无法律障碍

  (稿源:红网)

  (作者:谢茂明)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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